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係依據我國法律合法設立之公司,並享有光碟影音產品片名:「當狗愛上貓」(下稱系爭著作)在台、澎、金、馬地區之著作財產權。惟被告明知系爭著作係原告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且明知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僅能供出租而不能出售,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11日,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2樓住處,利用住處之電腦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s7615kim
o」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系爭光碟之訊息,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下標購買。嗣經原告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揭廣告,遂請友人下標購買取得系爭光碟。經原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訴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9日以98年度偵字第120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雖國家偵辦犯罪機關洵認被告罪嫌不足,尚未達到刑事制裁之程度,但難謂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失,自得請求民事之賠償。原告就被告所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影音產品,除須以龐大金額購買版權外,亦投入大量之人力、物力宣傳、企劃。今被告以網路拍賣非法重製物之方式提供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自由購買觀賞,不僅造成原告市場萎縮,不肖人士之群起傚尤,更甚者降低合法下游廠商簽約意願,以及取締被告違法行為費用之支出,原告之損失不可謂不高,亦難以估算之。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其侵害行為所生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上開光碟係伊於98年3月底,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300元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對方說是正版的,伊買的是正版的光碟,伊不懂什麼出租片不能販售。伊購買之系爭著作系於合法管道購得之正版光碟,於購買時權利已買斷,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之「散布權耗盡原則」。
其亦無任何拷貝、販售或者公開供人下載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況刑事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足證明被告並無侵權之事實。另系爭光碟一卷僅售300元,原告求償金額與售價亦不成比例等語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倘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所購得被告網拍之「當狗愛上貓」係屬正版,為原
告於爭點整理狀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網拍盜版光碟云云,已屬無稽。
㈢原告前以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依告訴代理人丙○○到庭陳稱:告訴人與簽約店簽約時,也只有授權簽約店出租他人,租期屆至,簽約店即應將承租之光碟片返還告訴人,惟如簽約店無法依約將光碟片返還告訴人,依契約簽約店需切結,並且負賠償責任,告訴人也會就簽約店之切結查證是否屬實,簽約時告訴人先收取簽約金以供保證,告訴人會依合約書所載明的保證人及當事人請求賠償;本案之光碟片經查詢條碼,是告訴人出租予萬視得影音視聽行,告訴人會去追究出租店的責任等語。是依告訴代理人所述,上開影音光碟片封面上雖載有「出租專用嚴禁轉售」等字樣,惟上開字樣之用意在於禁止簽約店出售原用以出租之光碟片,此乃告訴人與其簽約店間之民事約定,僅能約束簽約店,縱簽約店違反約定而將僅得出租之光碟片銷售他人,因一般人實無法單從光碟外觀及警語,即知該光碟之所有權是屬於告訴人抑或告訴人已經賣斷予簽約店而為簽約店所有,則光碟所有權歸屬,依動產所有權移轉之「交付即推定生所有權變動」原則,告訴人已無保有上開光碟所有權。綜上所述,依前開函示說明,告訴人不得僅依光碟外盒有前揭「出租專用,嚴禁轉售」之字樣,即遽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本件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98年度偵字第1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131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嗣原告聲請交付審判,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此有被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法院刑事裁定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揭刑事全卷查閱無誤。
㈣次按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
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定有明文。雖原告主張被告販賣之光碟上有標示僅供出租店出租使用,不得出售云云。惟查,有關出租版上所標示「所有權人僅授權本影片全部內容(包括其聲音),供台灣地區銷售或出租專用」等字樣,僅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被授權人得利用之權利範圍及態樣」之敘述,不代表該視聽著作權重製物本身授權狀態,如該標的物已有所有權移轉時,應有散布權及出租權耗盡原則之適用,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不得以光碟上所標示上開字樣作為訴追之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1月9日智著字第09500108020號決議可資參照。本件上開影音光碟片封面上雖載有「出租專用嚴禁轉售」等字樣,惟上開字樣之用意在於禁止簽約店出售原用以出租之光碟片,此乃原告與其簽約店間之約定,僅能約束簽約店,被告並非以出租經授權之光碟為生,亦未曾接獲原告以存證信函或他法告知,尚難認定被告係明知該光碟供「出租專用」而故予故買,而認其未取得該光碟所有權。被告既取得該正版光碟之所有權,依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故被告網拍該購得之光碟,應尚不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網拍「當狗愛上貓」光碟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原告之訴無理由,其假執行聲請已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