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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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29號原告萬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君平 被告旅遊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龍
鄧芸平 郭紘 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二、」部分有關「旅行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旅遊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原裁定記載內容│更正後之內容│├────────────────┼────────────────┤│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應行清算;股份有│破產而解散,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算人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規│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規││定甚明,是對解散之公司為訴訟│定甚明,是對解散之公司為訴訟││行為,倘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行為,倘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應│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應││向全體董事為之。查被告旅行誌│向全體董事為之。查被告旅遊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旅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旅遊││誌公司)業已於民國100年8月11│誌公司)業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0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揆諸上揭規定,應由清算人為被│揆諸上揭規定,應由清算人為被││告旅行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告旅遊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惟經本院依職│公司為訴訟行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旅行誌公司迄未向本│權查詢被告旅遊誌公司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旅行│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旅遊││誌公司解散後應由董事林世龍、│誌公司解散後應由董事林世龍、││鄧芸平、郭紘亦為清算人代表旅│鄧芸平、郭紘亦為清算人代表旅││行誌公司為訴訟行為,合先敘明│遊誌公司為訴訟行為,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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