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乙○○
甲○○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等未向被告借款,亦未簽立借據予被告收執,被告對原告並無借款債權存在等情,而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故本院無管轄權堪予認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