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海芝味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正合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嗣於96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節,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更正暨減縮聲明狀附卷可憑,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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