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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