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等案件,經鈞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又經鈞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5年1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1月24日,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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