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丁○○
乙○○甲○○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