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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