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7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年籍資料暨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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