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趙玲珠 被告永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3,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815元(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