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2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張維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利率0015,028元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212,267元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31,605元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4740元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53,168元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62,880元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73,267元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8828元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93,564元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03,535元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12,584元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21,147元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按日加計萬分之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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