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淑絹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淑絹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