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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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關秀君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尤武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原告追加 李金源 為被告,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劉國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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