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關秀君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尤武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原告追加 李金源 為被告,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