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過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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