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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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戢桂如
被 告 吳瑞宏
吳杰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2,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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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民國106年1月│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原告應有部分│
│ │公告土地現值│ │ │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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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段│31,200元/㎡│244㎡│300分之5 │126,880元 │
│465-1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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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段│16,500元/㎡│61㎡ │300分之20 │67,100元 │
│465-1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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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段 │26,500元/㎡│102㎡│200分之8 │108,120元 │
│856-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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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0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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