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戢桂如
被   告  吳瑞宏
       吳杰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2,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地號     │民國106年1月│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原告應有部分│
│       │公告土地現值│   │      │價額(新臺幣)│
├───────┼──────┼───┼──────┼──────┤
│嘉義市○○○段│31,200元/㎡│244㎡│300分之5  │126,880元 │
│465-111   │      │   │      │      │
├───────┼──────┼───┼──────┼──────┤
│嘉義市○○○段│16,500元/㎡│61㎡ │300分之20 │67,100元  │
│465-114   │      │   │      │      │
├───────┼──────┼───┼──────┼──────┤
│嘉義市○○段 │26,500元/㎡│102㎡│200分之8  │108,120元 │
│856-1    │      │   │      │      │
├───────┴──────┴───┴──────┼──────┤
│合                   計   │302,100元 │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