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梁懿光
訴訟代理人 梁恩菲
嚴孟麒
被 告 蘇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