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保險字第111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