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吳昭運
被上訴人   莊卉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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