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銘峻 相對人聿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愛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五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4595
號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40,000元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4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聲請人提供面額均為100,000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2張,並附第10期至第15期息票,合計共2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53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上開公債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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