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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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陳敏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鳳中奇緣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萬1,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