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慶林 、 吳連興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