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慶林吳連興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