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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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9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