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