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