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9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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