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
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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