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
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