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