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761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80年8月初之某日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因逃匿而經本院於82年12月6日以82年度易字第5679號乙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其追訴權之時效業於94年1月24日完成,依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因本件依法應諭知免訴判決,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1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即無裁判上一罪審理不可分可言,應檢還該署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蟾苓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