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