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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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