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本訴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另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以上合計應徵本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820元(計算式:4,500+19,320=23,820);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共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應為25,320元(計算式:23,820+1,500=25,320),惟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20,
062元,尚不足新臺幣5,258元(計算式:25,320-20,062=5,2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