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原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東原簡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秀英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秀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賴秀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強烈,成癮則有戒除之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受讓得以施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健康、身心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並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查被告甫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3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及該頁背面),是其無視禁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沉溺於毒品的世界,未以意志力斷然拒用之,實為不該,兼衡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又其職業為「打零工」,個人教育程度係「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警卷第1頁),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5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具原住民身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警持票於107年1月17日
上午6時48分許,在臺東縣○○鄉○○路○○○巷○○弄○○○號被告住處搜索查扣,此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29頁)。要以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獲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07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4月16日慈大藥字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函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偵卷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2頁、本院卷第8頁),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復以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袋2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原為被告盛裝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據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供述可憑(警卷第2頁、偵卷第5頁及該頁背面),其上既殘留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亦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亦據其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供承詳確(警卷第2頁、偵卷第5頁及該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之。又既已經扣案,殊無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問題,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贅知「追徵其價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2包(驗餘毛重各約0.│查獲之第二級│││基安非他命暨│4424公克、0.2438公克│毒品│││外包裝袋│,共0.6862公克)││├──┼──────┼──────────┼──────┤│2│殘渣袋│2袋│同上│├──┼──────┼──────────┼──────┤│3│吸食器│1組│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4│塑膠鏟子│1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