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海王膠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干周桂華 (地址同上)原告兄弟膠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同上)法定代理人 干孝君 (地址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吳復華 (原名 蕭復華 )上列被告吳復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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