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40號再審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李璧卿 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就確定之本院106年度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