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告 永耀 中醫診所(即 陳永清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告 林孝蓁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