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寶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玠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46,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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