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55號原告 吳苓 說被告 黃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7,532元,此裁定於106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51至62頁),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偉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