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8號聲請人鐵樂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承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