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凌其茂
劉書英 念克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慶發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4,68
7元【計算式:(人民幣3萬5,056元+4,000元+2萬6,400元+5萬元+5,000元)×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05年3月8日時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5.103=12萬456元×5.103=61萬4,6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7萬8,891元(即人民幣3萬5,056元×5.103=17萬8,89
1元)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42元(計算式:6,720元-17萬8,891元÷61萬4,687元×6,720元×1/2=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