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寶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所為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其簽名或蓋章,上訴狀格式與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不合,且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致本院無從依行政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