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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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依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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