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莊益源
被   告  蕭天遮 即宏大合板行
上列當事人間未投保勞健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6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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