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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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彭怡瑄
被   告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9時28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經對被告戶籍地址為送達由該址管理員代收後,復以被
告已遷移為由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原告應於5日內查報
被告送達址或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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