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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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吳坤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龍城吳秋香吳俊南盧水錦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占用面積約1000平方公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計算式:1300×1000=0000000),至於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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