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546號抗告人 黃俊源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黃俊源應於抗告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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