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 潘喬鶴
潘之龍 被上訴人 潘小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