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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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聲請人 林裕淵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狀載付款人為台中商銀「大里」分行是否正確?以及系爭支票之支票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