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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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立富光國民中學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款存摺等(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 司竹 勞調字第4號給付薪資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