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 吳世章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榮 訴訟代理人 游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查本件兩造關於謝玉榮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既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自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謝玉榮就其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既已向本院另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106年度訴字第142號),此業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紀錄並影印該案起訴狀附卷核閱無訛,則謝玉榮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有疑義,如謝玉榮並無法定代理權,則其所為之訴訟行為自難謂為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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