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附民原告 林振奇 附民被告 詹宗 憙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內關於被告姓名「 詹宗熹 」之記載應更正為「 詹宗憙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內關於被告姓名「詹宗熹」顯係「詹宗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詹宗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